自行车使用税是一个极小的税种,每辆车每年只须缴纳4元钱(另有0.5元工本费)。这笔支出对于拥有自行车的人来说,几乎都不会构成经济负担。可是,该税种近年征缴工作进行得还不能令人满意,因为相当一部分骑车人未及时纳税。个中原因也许很多,笔者暂试析两条。
作为税务部门,在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使依法征税工作更为规范化等方面做得还不够。笔者在所居小区见到一个比较正规的代征点,小桌上放着个标志牌,上书“(自行车、三轮车)车船使用税第008号征收处,委托代征单位:海淀区地方税务局”。但在他处也曾见到一些代征点,大都用毛笔书写一纸告示,“本处出售自行车税牌”、“代售自行车税牌”等。我以为,是称“代征税、纳税”,还是称“卖税牌、买税牌”,这不是一件两可之间的小事,其中所表达和灌输的是截然不同的概念。为促使公民增强纳税意识,有必要对委托代征工作实施全面的规范化管理,比如统一设置代征车船使用税标志牌等。此外,税务部门还应向纳税人公开上年度该税征收情况及所征税款的使用情况,以示对公民知情权的尊重,并接受纳税人的广泛监督。
作为公民,尚缺乏自觉的依法纳税意识。自行车使用税虽仅区区几元钱,如果有意无意地逃避,同样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公民应当依照法律纳税这一基本义务。性质虽不够恶劣,但也使国家利益受到了损害。这种行为在家庭、单位、社会中还会造成不良的连锁反应,其后果是严重的。古人即知“不因善小而不为,不因恶小而为之”,难道今人的觉悟程度反不如古人吗?